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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事指南(单位职工断档补缴)

发布日期:2016-09-26字体[ ]

  一、事项名称
  单位职工断档补缴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三、申请条件
  单位因应保而未保的原因申请为单位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


  四、办理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写明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补缴原因、需要补缴的时间段等事项)。
  2、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能体现补缴期间内单位和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表、法院判决书、劳动争议仲裁书中的任意一项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4、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需补缴时间段的缴费基数明细。


  五、办理地点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企业征缴科(社保服务大厅一楼四号窗口)


  六、办理时间
  每月11-25日的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28681631、28681642


  八、办理流程
  企业征缴科初审—分管处领导审核—企业征缴科出单并通知单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