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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事指南(单位缴费)

发布日期:2016-09-26字体[ ]

  一、事项名称
  单位缴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办理材料
  不需要


  五、办理地点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企业征缴科(社保服务大厅一楼四号窗口)


  六、办理时间
  每月10-28日的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28681631、28681642


  八、办理流程
  1、银行托收(原则上必须采用此种方式):参保单位参保登记开户时签订定期借记合同,每月由银行代扣,银行票据为缴费凭证;
  2、银行转账:参保单位通过电话、QQ群或柜台查询应缴额后通过银行转账至株洲市社保处收入户银行账上,一周后至企业征缴科领取收款收据。
  3、银行现金缴纳:参保单位通过电话、QQ群或柜台查询应缴额后在企业征缴科或银行柜台填写现金交款单(华融湘江银行金丰支行),缴费后持银行盖章的第一联即客户回单联至企业征缴科窗口开具收款收据。(特别提示:当月缴纳当月费用,银行托收为每月10日-20日之间(特殊情况株洲社保交流群内另行通知),请保证代扣账户上有足够金额。如银行托收失败请及时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现金缴纳。银行转账或银行现金缴纳为每月21日-28日之间。同时,请各参保单位每月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免因欠费而产生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