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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机关事业社保处办事指南(退休待遇核定)

发布日期:2016-09-07字体[ ]

一、办理事项

参保人员退休待遇核定。


二、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根据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核定其退休待遇。


三、办理地点

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综合退管科。


四、主要政策依据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


五、提供资料

1、退休审批表;

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领取养老金的存折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退休人员异动申报表》。


六、办理时间

每月7日至16日的工作日。


七、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的,退休次月内办理。


八、办事程序

1、受理

通过信息系统中搜索和初步核对与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实际缴费年限等相关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2、复核

3、审批

4、计发

5、复审

6、启用岗平工资

7、待遇确认

8、反馈存档


九、注意事项

1、退休人员的待遇数额只能通过信息系统计算生成,《待遇计发表》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待遇标准;

2、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支付标准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3、上年度岗平工资启用前退休人员待遇为预算,打印的《待遇预发表》为参保退休人员暂时发放标准,上年度岗平工资启用后将重新计算待遇。


十、联系电话

0731-28681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