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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7字体[ ]

株人社发〔201573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株洲市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 洲 市 财 政 局

   2015814

株洲市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

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要求,制定我市实施办法。

  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从20153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降至1.3%,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7%3月份至当前多收的金额以退款转收缴的方式划进单位余额。对已经离职人员的个人部分金额也一并退入原缴费单位的个人部分余额。

  二、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从20157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在系统中调整。

  三、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根据《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相关用人单位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可用于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用人单位,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类单位的派遣(外包)员工不属于稳岗补贴享受范围。各县市区根据基金结余、给付等实际情况,审慎确定拨付稳岗补贴的比例,但为了体现政策的实效,拨付稳岗补贴的比例不得低于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25%,同一经办机构拨付比例必须统一。其具体要求如下:

  1、全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2)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3)应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业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2、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2)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系统采集指标为:上年度单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单位年末参保人数<0.045);(3)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的认定,由其主管部门(国资委、经信委、发改委)盖章确认;其它申报单位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4、申报资料:(1)《株洲市参保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批表》(见附件1);(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明细表;(3)《株洲市参保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承诺书》(见附件2)。

  5、审核流程:(1)参保单位向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报资料;(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审核意见,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4)公示无异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单位收款收据,拨付稳岗补贴资金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允许自主创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领取完失业保险金后,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同步终止。

  1、申报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

  2、申报资料:(1)《株洲市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审批表》(见附件3);(2)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并签字按手印;(3)出示《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并签字按手印;(4)提交本人在银行开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或卡的复印件一份并签字按手印;(5)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并签字按手印。

  3、审核发放:(1)申报对象按要求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后,经办机构10天内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信息反馈申报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于当月经系统发放至个人在银行开设的领取失业保险金账户;(2)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金额=当前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剩余享受月数。

  四、充分提升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工作质量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作用,保障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质量,推动建立和维护失业监测预警体系,实现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工作和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工作良性互动,对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的调查、培训、宣传及调查失业率统计、就业蓝皮书定期发布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保障,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允许困难企业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应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签订缓缴协议后施行。缓缴期间允许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清缴个人的失业保险费。缓缴困难企业的失业人员在缓缴期间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困难企业认定。认定困难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资产负债率达到80%以上;

  2、连续亏损2年以上(含2年);

  3、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须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出具的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报告;

  2、单位近三年来的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欠费清单;

  4、本年度每月职工工资发放表;

  5、缓缴失业保险费协议书。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迅速抓好落实。对稳定就业岗位政策要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